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2008年11月,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级创业培训(SIYB)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8]61号),有力促进了我省SIYB创业培训工作开展。为继续鼓励广大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不断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经营稳定率,现就省级创业培训经费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指创业时间不满两年的城乡劳动者)为重点,逐步扩大到其他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关于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8]206号)相关要求的SIYB创业培训班(项目),省级财政按照每个培训班(项目)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SIYB创业培训推广宣传、创业项目收集推介、创业培训办班开支以及创业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创业见习实践、创业咨询、创业指导等后续跟踪服务。
三、项目上报和资金预拨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下一年度的创业培训项目审核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上年度创业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和师资队伍、创业服务能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指导等)等,对各地上报的创业培训项目进行审核,经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照两厅确认的项目培训班次数,将应补助资金的80%预拨付到各设区市。年中,各地根据上半年创业培训项目完成情况,确需增加下半年创业培训班次的,应在每年8月底之前按规定上报两厅确定后实施。
四、项目评估结算
(一)每班(项目)培训结业率在80%以上,创业成功率、被雇佣就业率两者之和在60%以上(创业成功率要在30%以上,其中,经培训后新实现创业人数应不少于4人),为创业培训合格班次,可全额享受省级创业培训补贴经费。
(二)每班(项目)培训结业率在8O%以上,但创业成功率、被雇佣就业率两者之和未达到60%或创业成功率未达到30%的,扣回已预拨的40%省级创业培训补贴经费。
(三)每班(项目)培训结业率在80%以下或不能完成年初制定的创业培训计划的,全额扣回已预拨的省级创业培训补助经费。
(四)相关事项认定
1.培训结业率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
2.对创业初期的劳动者经培训后创业成功的认定。从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结业之日起,其原已开办的经营性实体继续稳定经营半年的或创业培训项目(省级)结算时仍稳定经营的,视为自主创业成功(需提供相关证照及年检材料),纳入培训当年自主创业成功率计算。
3.对网上创业的认定。网上创业者需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登记、认证,并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网址、网店ID号、SIYB创业培训结业后半年内或在创业培训项目(省级)结算时网店交易200笔以上(需提供每笔交易的物流单原件或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出具的交易证明或其他交易证明)及网店好评率高于90%(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等相关证明,经培训机构审核确认后,出具网上创业审核报告,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通过的纳入培训当年自主创业成功率计算。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网上创业时,应严格把关,不定期的对网上创业申报者进行抽查,确保网上创业质量。
五、创业培训项目管理
(一)使用创业培训管理软件对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8]206号)相关要求,认定辖区内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福建省创业培训管理软件中开设用户名和密码,并按照该软件的业务流程规定,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相关数据,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该软件所生成的统计报表,将做为省级创业培训补贴经费预拨和结算主要依据。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要对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至少一年的后续跟踪服务,相关文档、照片等资料通过福建省创业培训管理软件上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创业培训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培训班讲课的,一般不能收取授课费。
(三)实行创业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本地区创业培训时间、培训教师、培训者的培训创业情况等信息在当地的人力资源网站上发布,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做到创业培训信息公开化,便于社会监督。
除本通知外,省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2010年创业培训项目的评估可以适用本通知。